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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杀相威胁与女方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

 

近日在阅读刑法学讲义时看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以自杀相威胁与女方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虽然凭借着最朴素的情感,我感觉可能是构成强奸的,但是对此仍有疑惑,为此咨询了一位曾经读法学的”法学老哥“(以下简称“法老”)。

 

我:法老,话说这种情况构成强奸吗?

法老:应该构成吧。

我:我也感觉是构成的。这明显不是女方自愿发生的行为,侵犯了女方的法益。

法老:对的,不过还要看以自杀相威胁究竟算不算”胁迫“。

 

过了一会儿,法老:我咨询了一下其他人,我想确实是不构成的。

我内心:???)

法老:因为你不能以胁迫自己来强迫他人。

我:意思是自杀是一种自我伤害的行为,并不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伤害女方,所以以这种方式来胁迫他人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法老:对的。

法老继续解释:你女朋友跳进河里,你不会游泳不去救她,是无罪的。那男朋友要自杀,也没有救助的义务。

我:在这里甚至不是男朋友。

法老:对的。所以,去救了(同意性行为)就是自愿的行为。这从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

法老还补充道:上面的逻辑对不对,关键在于,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讲,是不会在那种时候去想这些的义务之类的,所以就是,出于善良的同意行为,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在逻辑上,“不能以伤害自己来胁迫他人,而没有’胁迫‘则不构成强奸”确实是正确的,但是我从情感上确实无法接受,希望未来能听到更多法律人的其他解释或异议,整理之后再做更新。

最后:出门在外,还是要保持警惕之心,真要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傻傻地妥协,及时报警处理才是正确方式,切不要为自己过于泛滥的“善心”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