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一次突发的单行道逆行的事件给我敲了一个警钟,对自己一些的性格上的缺陷和处事上的不成熟产生了警觉
在一条错误方向的道路上必须及时止损。有时候明知道错了,因恼羞成怒而一条路走到黑更是不明智的选择。一定要在缓和情绪之后再做出理智的选择
下面先分享一下窄道会车的经验:
窄道会车经验三部曲
- 当提前进入窄道,而对面有来车时,可以在对方没进来之前打双闪 (也即远近光交替)
- 万一对方占理不让道 (比如我单行道逆行违反交规) 应该降速或停车。等两车相遇时,下车并“真诚地”表示自己是新手,不太敢退,(以及夜路等添油加醋),然后麻烦对方让一下;当车道足够两辆车并行通过时,可以选择靠边停车不动,同样表达新手不敢开示弱 (正常情况下会车发生刮擦,静止不动的车不负责任)
- 以上方法都不适用时,老老实实倒车
注
- 如果是有摄像头的路段 / 或者提前意识到单行道逆行行为,理应趁早掉头或倒车
- 当双方同时或者约莫同时拐进窄道,见机行事,该让就让,安全第一
- 警惕路怒症,学会示弱 和防御性驾驶
事件始末
昨晚弯进一条小区路,开过三分之一的位置时,对面也拐进来了一辆车。因为这条小区路只能一辆车通过,我错想以为对面会让道,所以就继续开过去,但是对方仍继续驶入车道,最终在中间相遇
对方打双闪示意我倒车,我实在不能理解,明明是我先进入,鸣喇叭想让对方倒车。僵持了一会儿,对方喊道这是单行道。当时我已经反应过来确实是我的问题,但是对方的语气并不是很友善,而且当天开车路途比较长,有些疲惫,就产生了一些情绪,堵在路上不倒车,也不打算搭理对方。然后对方车辆后排下来了一个人,对着我的车牌拍照,更是让我恼火,心头跑过了一万只草泥马
又僵持了一阵子,我自知理亏,继续堵在路上形势更加不利,最终还是倒车改道了
回家后母亲教育我了一番,传授窄道会车的经验三部曲。我已经把这部分内容放在了写在前面
反思
其实说到底,这并不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大可不必写一篇博客
除却这次事情中,我表现出的处事的不成熟与不理智。其中一些异常行为的成因 / 诱因确实还值得思考
标签化
前段时间浏览了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一个视频,其中介绍到北大车浩教授从标签理论看传播病毒犯罪成因
本文主要关心的,是作为普通公民的第三类犯罪人,也是以往的涉疫情司法解释中未出现过的犯罪主体。即除了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人之外,一般的普通公民在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之前,因为各种隐瞒身份或行踪经历,最终导致了其他人被传染或隔离的后果而构成犯罪。行为人对于传播结果是过失,但是对自己的隐瞒或逃避上报信息的行为是故意的。在此,借助犯罪学中的标签理论,来考察此类人群的行为动因。贝克尔著名的界定强调了贴标签的行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规则、将对这种规则的侵犯规定为越轨,通过将这些规则应用与具体的个人并给他们贴上失败者的标签,创造了越轨行为。因此,越轨并非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本质,而是他人的规则的适用,对‘犯罪人’进行制造的结果。”$^{[41]}$按照这一理论,越轨行为不是静态的实体,而是社会互动的动态过程不断塑造和再塑造的产物。
与其他犯罪学理论最大的不同是,标签理论意味着,某个人并不是因为是犯罪人才被贴上标签,而是因为被贴上标签才成为犯罪人。早期的标签理论家利玛特认为,任何人在其一生,均有过程度轻重不同的偏差行为,行为人未必因此有罪恶感,尚能保持良好的自我概念。这就是原始的偏差行为。但是,一旦此种偏差行为被发现,被加以社会控制,特别是正式的社会控制,行为人立即得到社会减等的标记,不但社会认为其异类,行为人的自我概念也产生戏剧性的变化,而朝着社会认定的标记去走,终致越演越烈,成为更严重的犯罪人。这种越陷越深的自我实现预言,被利玛特称为衍生的偏差行为。$^{[42]}$从标签理论的这个角度来看,不是犯罪或者犯罪人本身,而是犯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属于犯罪统制机关的人的相关关系,才应该受到重视。
这里并不打算探讨这个话题,之所以提及,是因为这篇文章让我回忆起高中时写的一篇随笔,标题包含了“标签化”之类的字眼。我仍大致记得文章的内容,不过此时的想法与当时又有分别
过年前,我和母亲曾说过一位高中语文老师从我的字就看出我“是一个有棱角的人”,而在当时我也认同这样的观点。“有棱角”本身并不是坏事,它不过是组成我复杂人格晶体的一面。然而当我过分地意识到这一点,仿佛做看起来没有棱角的事就丢失了自我
在先入为主地认为对方会让道的情况下 (如果我处在对方的位置时会选择让道,因为会节约通过时间),而对方并没有按我所想行事,而且态度并不是很好。此时哪怕我有错在先,“有棱角”的意识驱使我选择与对方产生冲突。僵持不下时还恼羞成怒,选择继续“有棱角”下去
此时这个词变成了我的一个不可撕去的标签,且我的行事风格理应符合这个标签的描述。甚至可以说我脖子上像是套了一个枷项,木板上赫然写着“有棱角”三个血红色的大字。我成为了这个标签的“奴隶”,理智已弃我而去
可塑性
或许从以下思路出发,挖掘标签的效用:正常的标签可以描述一个人的性格和在特定情形下的处事风格,它会与外界环境共同指导我们的行为;过分地意识到标签的存在 (可能伴随一种希望它存在的心理) 会使人希望通过强化相关的行为 (有时是不理智的) 来增强标签的效力。需要强调地是这种希望并不直接化为行动。务虚的希望转化为务实的行动的比率与标签的约束力密切相关,约束力与转化率成正比
它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性格和行为的可塑性。举个通俗的例子,如果你是一个有毅力的人,“有毅力”这个标签对你的作用根深蒂固,让你早起或者坚持晨跑并不是什么费劲的事。而如果你不是一个有毅力的人,有意识地给自己贴上一个“有毅力”的标签会使你产生一种心理冲动,想做一个有毅力的人看起来会做的事。早起一开始对你来讲或许是痛苦的,因为此时心理冲动与标签约束力并不匹配。但是随着你不断坚持早起,这种重复的行为不断增强标签“有毅力”的约束力,反过来使早起变得简单。至此一个以早起行为为依托的“有毅力”的性格开始塑成,一个早起的好习惯也保持下来
最后
写到这里,我深感愧疚,希望当时能看到对方车的车牌,借此联系到车主,跟他道个歉
同时我又在想,如果当时对方的语气比较友善,可能我会有截然不同的反应。或许以后我再遇到这样占理但是语气却不友善的人,既要让步以免将错就错,又要再恶心一下对方,比如倒车时不妨可以装得像一个新手,慢慢地倒,短短一段路倒他个十分钟哈哈哈哈。虽然说起来不太道德,但是却很意思哈哈哈哈(或许可以给自己贴一个”蔫坏“的标签)
我的标签理论可能并不完善,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和修正。未来如果有了新的体会,我将会更新到博客
车浩教授的文章对我很有启发,等找个时间学习一下,然后再写一篇博客吧
Reference
- 刑事政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律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点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学考察、政策导向与刑法适用
- 【防疫之辩】“他们逃避的不是防疫,而是歧视。” bilibili 视频
- 北大法学院车浩教授:疫期犯罪观察之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逃避不是防疫而是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