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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法益与对象

写在前面

刑法学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叫法益。法益法益,即一切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在入罪层面上必须考虑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如果一个行为没有侵犯法益,那么自然不构成犯罪。

具体到某件物品来讲,对象 A 对于这个物品拥有那些权利,法律是否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而一旦另一个对象 B 侵犯了 A 侵犯的某种权利,将会受到什么惩处。

搞清楚对象对物品拥有的权利,将有助于我们搞清楚某项罪名是否成立。

诈骗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例子

某人谎称是洗衣店的员工,敲开甲家门,对其保姆说来取要洗的西装,保姆信以为真,将西装交给某人。被骗人是保姆,但被害人却是西装的所有者。行为人也可构成诈骗罪。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诈骗罪中,虽然被骗人与被害人可以不同,但是被骗人与处分权人必须是同一人,当然这里的处分权人只要是在社会观念上具有处分权即可,不要求一定是所有权人,如保姆在社会观念上就可以将西装交付给洗衣店员工。

但在让人取衣案中,甲欺骗乙,称院子里晒的衣服是自己的,让乙帮忙取来。在此案中,乙在社会观念上并不具有衣服的处分权,因此该案件只能成立盗窃罪,甲是间接正犯。

想一想

生活中常见的二维码案还有超市调包案。张三把超市的收款二维码给调包了,顾客以为在向超市付款,其实是在向骗子付款。

这种案件一直有争议,有人认为是顾客遭受财物损失,定诈骗;有人认为是超市遭受财物损失,定盗窃或者三角诈骗。你觉得这种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诈骗呢?

侵占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的行为。

辅助占有人即表面上控制财物,但在社会观念上并不具备财物的占有权,当占有人将财物交由辅助占有人“占有”,在社会观念上,财物并非为辅助占有人占有,因此辅助占有人将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该成立盗窃。

例子

甲下火车时,雇佣乙提包,而乙乘甲不注意,将财物拿走。在此案中,虽然乙辅助占有财物,但在社会观念上,财物仍然是甲所占有,因此不能成立侵占,而应以盗窃罪处罚;甲与乙骑乙的摩托车出去玩,路不好,乙说推过去,甲说自己来骑,然后甲骑着车跑了。甲是辅助占有权人,构成盗窃罪。

Reference

  1. 刑法学讲义. 罗翔